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食品安全的風險。保障食品安全,不僅需要對生產條件作出詳細具體要求,也要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禁止性規(guī)定
(一)食品生產原輔料的禁止規(guī)定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食品,禁止用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食品,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禁止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或生產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禁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禁止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禁止規(guī)定
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四)特殊膳食的相關禁止規(guī)定
禁止生產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摻雜使假的禁止規(guī)定
禁止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肉類及其制品的生產禁止性規(guī)定
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禁止生產經營被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劑
禁止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八)標簽標示的禁止性規(guī)定
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九)其他禁止性規(guī)定
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的規(guī)定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yè)投入品的規(guī)定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yè)投入品,嚴格執(zhí)行農業(yè)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guī)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yè)投入品。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guī)定的農作物。
四、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禁止性規(guī)定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yè)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五、標簽、說明書、廣告內容不得虛假及宣傳功效的規(guī)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保健食品的禁止性規(guī)定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