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
疫情之下,每天被過載的信息充斥著兩點一線的生活,或驚恐、或安慰、或賦能、或迷?!傊耆珱]有自己寫東西的沖動。然而,“CE認證”、口罩出口受阻……一夜間似乎成為了身邊人們工作、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職責所限,未得深度參與之機,不過是零零散散的在外圍做了些咸不咸淡不的評論。直到昨晚,所敬佩的一位行業(yè)資深老專家在我轉發(fā)的朋友圈中回復道:“CE不是認證,是法規(guī)符合性聲明;遺憾的是,大家都麻木忘了……”
這才突然意識到,應該寫點兒什么了。不論怎樣,寫出來的東西絕對無意對抗任何應有的監(jiān)管措施,這里僅供討論而已,一切“應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認證的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
出于個人習慣,先找出幾個概念做基礎,沒有這些鋪墊和背書,自己可能會越說越沒底氣的。這些,本應該就是來時的路,亦或是前進的燈。
根據《合格評定詞匯和通用原則》(GB/T27000-2006)所提供的的通用術語:
合格評定
與產品、過程、體系、人員或機構有關的規(guī)定要求得到滿足的證實。
認證
與產品、過程、體系或人員有關的第三方證明。
證明
根據復核后作出的決定而出具的說明,以證實規(guī)定要求已得到滿足。
復核
針對合格評定對象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情況,對選取和確定活動及其結果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驗證。
規(guī)定要求
明示的需求或期望。
一連串基本的及相關的概念,覺得沒幾句像人話的有沒有?很崩潰有沒有?不可能沒有!我看著也暈。
好吧,還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條款吧,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相比于標準術語,這是法律的概念,抑或是我個人理解成的狹義概念,因為這個認證明確限定在了“第三方”(認證機構),排除了“過程”和“人員”(服務也是一種產品);但要注意區(qū)別在于,這里的落腳點在“(證明)活動”,而標準的落腳點在“證明”。
努力說得直白一些,狹義的認證應是通過對檢測、檢驗、審核等合格評定活動所提供證據的合理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的符合性評價,對符合結果發(fā)證,以及對發(fā)證結果能夠保持持續(xù)符合的相關證據進行評價的整個過程。
那么,廣義認證的概念是什么。這個原本也是沒有的,因為社會和市場的各種反饋理解來看,我就將其等同于合格評定吧。簡單說,就是“證實對象滿足要求”,是不是夠廣了?為示區(qū)別,后面涉及到廣義認證(合格評定)概念的時候,都會加上“”來標記。
“認知偏差”到“死循環(huán)”之問
嘮嘮叨叨強調了一通概念,還是進入正題吧??傮w上來說,個人認為目前所有的問題指向了兩個“認知偏差”(這里姑且叫做“認知偏差”吧,無意傷害任何人情感),來一一說明一下。
第一,CE不是認證!但屬于“認證”!按照樸素的理解,既然是認證,就應該按照《認證認可條例》來監(jiān)管,所以,第一個“認知偏差”就這樣生成的。
然而事實呢,CE用一整套法規(guī)和指令體系(現在叫做“新方法指令”了)支撐的是一個“符合性評價”的大概念,而這個評價應該是遠不限定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證明,耳熟能詳的“自我聲明”(供方符合性聲明),就是應用最廣泛的一種。
同時,即便是需要有CE發(fā)證的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參與,其也都在歐盟境內,公告機構這個名稱,一定程度上也在回避認證機構(Certification Body)的提法,至于原因后面再分析。但是,如果把CE當作是一種狹義認證,可能就會從理解層面放大了目前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管理權限。
第二,認證活動是什么?認證首先不能僅理解為一張張“證書”而已,或許這源于中國文化世世代代對“證書”的仰慕與渴求吧?!白C書”是符合性的表示方法、是結果的表征,毫無爭議。但認證的“證明”應是一系列“(證明)活動”的統稱。
從《合格評定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GB/T27065-2015)來看,這些活動包括了申請和評審、評價、復核、認證決定、監(jiān)督等等。
而第二個“認知偏差”就在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檢測、檢驗、審核等活動,應是利用相關資源為符合性提供的評價,其呈現為一種輸入型的證據(各種檢測、檢驗、審核報告),雖然這些證據與認證活動緊密相連,但應理解為與認證相關的活動而非認證活動,其法律責任也不應與認證一概而論。
那么,綜合以上兩個“認知偏差”,似乎才突然發(fā)現,各種媒體重壓之下,CE“認證”好像成了政府履職必須監(jiān)管的對象。進一步說,即便是境外機構頒發(fā)證書,與這個認證相關的、由境內分包資源開展各類符合性證據評價活動(甚至包括代理),好像一夜間都成為了監(jiān)管的對象。(一片嘩然,可曾聽到?)傳統所理解的認證,其“人設”被毫無預期的放大了,而且沒有邊界,這會走向一個無限責任的“死循環(huán)”嗎?
舶來品,還需繼續(xù)舶來
對中國來說,認證是個“舶來品”,CE制度或許就是個最好的對標對象。從個人的判斷來看看CE的理念吧。
操著不太熟練的英語,翻閱了與CE相關的EC764、EC765法規(guī)和EC768決議,粗淺理解下來,無論合格評定如何開展,保障措施如何完善,CE體系的核心要義依然是在不斷強化制造商主體責任,也就是“制造商主動符合規(guī)定要求”這一根本理念。貼上CE標志,制造商便成為了合格評定的責任主體,公告機構的參與只是合格評定的手段之一,而其必要性是由法規(guī)制定者根據產品的風險等級、特性和技術現狀決定的。
所以,CE中那些參與合格評定活動并頒發(fā)CE證書的公告機構,其責任更多是與制造商發(fā)生的商業(yè)關聯。因此,CE整個體系的監(jiān)管處罰,更側重于“結果”而不是“途徑”。之所以不去過度強化第三方機構的評價過程,也最大程度減少了政府背書的風險,而更深層次則是盡量去屏蔽了所謂“尋租”的空間。
而由“公告機構”而非“認證機構”“參與合格評定活動”,也同時為“認證”的大概念解了套,參與而不僅限于認證,分包方式的多樣性、商業(yè)合作的多樣性,還是留給市場去解決吧。
同時,合格評定被拆分成“模塊(Module)”的形式展現,也使得各種資源利用更加合理,各參與方責任更加明晰。這是百余年“認證”發(fā)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社會平衡博弈的結果。所謂認證或是“認證”,那只是方法而已,絕非目的……
那么,回歸一下前文和最近看到的一個法律問題,假設第一個“認知偏差”已不可逆轉,即CE與認證已然劃了等號,而國內機構并非公告機構,其僅是公告機構的代理機構或業(yè)務分包機構,理應無歐盟授權發(fā)證資格。所以,對CE證書來說,國內既非證書“生產地”,亦非證書“使用地”。
這么來看,需要探討的法律問題就在于,國內機構所進行的認證分包相關的檢查、檢測等模塊,是否屬于認證活動?個人理解(再次聲明,僅限于個人理解)應該不能算!境內境外機構之間是商業(yè)委托關系,這些模塊的境內實施機構應對境外發(fā)證機構負責,其活動至多算是提供證據的認證相關活動而非認證活動。因此,那張CE證書才是符合性結果的表征,才具有對公眾展示的法律意義……至于對相關的活動的監(jiān)管,是否更應適用《認證認可條例》之外的法律法規(guī)?
還有一些可能,比如CE中那些允許自我聲明的產品,國內的制造商依據標準完成了檢測,并找認證機構(也可能是檢測機構)發(fā)了一張符合性證書,這張證書按照委托合同,依然也只是對樣品負責而已,原則上,這應該也不應算作認證活動,因為這里所謂的評價活動只給了制造商求得“心安”的保障而已,這是一個更為靈活的商業(yè)委托,并不具備認證活動的持續(xù)性特征。
不過到這里,可能還需要舉個極端的例子了,還是CE中那些允許自我聲明的產品,國內供應商就是想通過某國內認證機構的認證來對產品質量控制進行背書,共同承擔質量風險,理論上這是允許也是值得鼓勵的。這個認證跟境外公告機構的CE證書沒有任何關聯,但這個認證具備了《認證認可條例》所規(guī)范行為的基本要件,就應該屬于《認證認可條例》的調整范圍了。
話說回來,這次CE口罩“認證”風波能否讓更多業(yè)內外人士意識到,出于評價風險的控制,長時間、高成本的“認證”本就不是中國特色,一個企業(yè)獲得口罩CE證書動輒半年數十萬的開銷早被當成了稀松平常。當國內從業(yè)者們不斷改進服務能力,甚至不惜風險提升認證實施效率的同時,頂層設計環(huán)節(jié)或許才更應該去理解制度建設的差距與不足。
制度,一步之遙還是一去千里?
說到這里,不“上綱上線”一下似乎不太好收尾了。
國際接軌與國情特色,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倒逼改革和自我革命。說到底,都可以回溯到十九屆四中全會對于制度建設的要求之中。利用好眼下的困境與契機,我們是不是可以更有勇氣去突破一下自身的束縛,去瞄準“大系統”改革而非“精修細補”的調整。要知道,不論個體還是行業(yè),做事的“一步之遙”遠抵不上理解的“一去千里”。
首先,從法律法規(guī)層面來看,用“認證”替代認證。這也許是真正達到國際接軌的關鍵一步,也是制度逐步實現友好包容的合理改造過程。講過多次了,不在贅述。
其次,權責利的角度來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長遠來說,“認證”制度的建設中,政府的規(guī)制是“根”,這是底線、是基準,根深則蒂固,“認證”的符合性是“果”,這是產出、是目標,沒有必要過多干預評價的方法,方法是“莖”、“枝”、“花”、“葉”,越是多元化,才越符合多元化鑒賞的需求。即便是說,社會的誠信水平需要有政府監(jiān)管的前置干預,那也應是用更加合理有限的制度手段去實現的。如何解決“認證”服務多元化與監(jiān)管約束之間的矛盾,這個問題,在疫情前期就留給了認證機構和監(jiān)管者共同思考。
再次,高技術服務的工匠一樣需要培育。制造業(yè)需要“工匠”,認證服務更需要“工匠”。買證賣證,認證亂象……當下社會中,認證似乎本就可有可無的存在著。然而從業(yè)者們忙著完成經營指標的同時,有沒有時間看看與“認證”相關的系列標準,其實,這是個極其復雜的體系。未來需要的,應該是更懂得如何設計認證方案、解決認證對象的“痛點”“堵點”、“因地制宜”提供質量服務的服務者,簡單機械的背規(guī)則點鼠標,終將會被淘汰。
還有,就是在我們這個新的歷史環(huán)境下,大制造的供應鏈體系提供一個了多么好的創(chuàng)新平臺,借鑒吸收的同時,我們有了更多為國際“認證”體系提供實踐引領的可能,停留在概念的東西何時付諸實踐,疫情,還留給了我們一些短暫思考的時間。
向前走,但莫忘了來時的路……
2020年4月14日于北京
補充資訊
近期,歐洲安全聯盟ESF(European Safety Federation)發(fā)出警告:95%以上CE證書是偽造且無效的,并點名了21家“認證機構”如下。
9家歐洲認證機構
這9家歐洲機構(或帶有其徽標和/或機構名稱)的信頭上出現“證書”
ICR Polska
CELAB
ISET (Instituto Servizi Europei Technologici)
ECM (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NPS
Amtre Veritas
STS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
VIC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BSI
10家被點名的中國機構或企業(yè)
以下10家機構(或帶有其徽標和/或機構名稱)的信頭上出現“證書”
CIC (Shenzhen CIC Testing Technology)
Huaxun (Shenzhen HX Detect Certification)
ENC (East Notice Certification Service)
HTT (Shenzhen HTT Technology)
ITC (Shenzhen ITC Product Testing)
BTK (Guangzhou Bestek Testing Services)
Micez (Shanghai MICEZ Testing & Technical)
Huawin (Shenzhen Huawin Testing Certification)
LTT (Shengzhen LTT Testing Technology)
AST.LAB (Aerospace Testing Technology (Shenzhen)
2家不合規(guī)機構
以下2家機構(或帶有其徽標和/或機構名稱)的信頭上出現“符合性聲明”,不符合EU PPE法規(guī)
Nova Certification (based in Greece)
GTS (Global Testing Services, based in China)